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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识产权新普及:欲加之“***”,需谨慎!
更新时间:2019-04-28

4月26日迎来了第十九个******知识产权日。如今,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得到重视,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也日益得到增强,但是在与知识产权相关领域当中,又会遇到怎样的问题呢?今天就为大家普及广告法中的“***”之规定!

商家在进行商标注册与广告标语时,经常使用“***××”;“××******”;“******”等字样,用来吸引消费者的关注,以此来提高商品或者店铺的知名度和曝光率,殊不知这已经违反了法律!根据《中华人民广告法》第7条第2款规定:广告不得使用*********、*********、******等******化用语,“******”、“******”、“***”等字眼,是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的表示,属于******化用语,故不能作为广告用语。

对于使用上述字眼的相关广告,处罚也是非常严格的。《广告法》第55条关规定,除了停止发布行为外,还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,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,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,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例如,当事人江苏×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网上开设××旗舰店销售花盆,在网页上使用“全网******保证的绿色良心企业,全网***方便的阳台种植盆”的宣传语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认为,本案当事人在网页上使用“全网******保证的绿色良心企业”“全网***方便的阳台种植盆”均构成******化用语违法行为。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广告法》第九条第(三)项的规定,根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七条、《广告法》第五十七条第(一)项之规定,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,并处罚款5万元,上缴国库。

又如,杭州煋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印刷品违法广告案,当事人在其上城分公司的经营场所发放印刷品广告,其内容含有“全杭州***强中考科学名师团执教”等******化用语,同时含有“中考承诺班”“承诺考上前三/前八(杭二、学军杭高)”等内容,对教育、培训的效果作保证性承诺,违反了《广告法》第九条、第二十四条规定。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《广告法》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规定,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、在相应范围内******影响、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处罚。

为促进市场环境的正常发展,杜绝不正当竞争的行为,广告作为企业进行市场竞争的手段,必须公正、客观,不允许通过任何不正当的手段,借以抬高自己,因此在使用广告用语时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,不能盲目的添加上述的字眼,切记:欲加之“***”,需要谨慎又谨慎!用专业、真诚服务和靠谱的产品去赢得消费者的信赖才是永恒不变的正道!